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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1-09 来源: 访问量: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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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机关

简介

基本信息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领导简介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办公室

机构职能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职责

办公室

内设机构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办公室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直属单位

政策

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和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科

规范性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文化旅游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科

政策解读

--

与我市文化旅游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科

通知公告

--

以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直属单位名义制发,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行政

权力

行政处罚

执法情况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等; (五)行政执法流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市场管理科

事项清单

 

市场管理科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公示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 711 号) 第二十条第五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市场管理科

事项清单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市场管理科

权责清单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行政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政策法规科

财政预决算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财务室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财务室

重大决策预公开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行政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人事

信息

招考及录用

--

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招考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人事办

规划

计划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有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方式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规章

每年1月31日前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表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行政规章

每年1月31日前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及申请样表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

行政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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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政府网
  • --行业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国家版权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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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1-09 10:41

信息来源: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机关

简介

基本信息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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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领导简介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办公室

机构职能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职责

办公室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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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办公室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直属单位

政策

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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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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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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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开的与文化旅游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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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政策解读

--

与我市文化旅游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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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通知公告

--

以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直属单位名义制发,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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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行政

权力

行政处罚

执法情况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等; (五)行政执法流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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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科

事项清单

 

市场管理科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公示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 711 号) 第二十条第五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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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科

事项清单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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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科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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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行政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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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财政预决算

--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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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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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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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重大决策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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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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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人事

信息

招考及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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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招考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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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办

规划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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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有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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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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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方式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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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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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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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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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规章

每年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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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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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行政规章

每年1月31日前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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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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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及申请样表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

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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