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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 访问量:207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常态化管理,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作说明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

巴彦淖尔市是河套文化的发祥地和重要传承地之一。在这片区域生活的各族群众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彰显出自然与文化和谐共生,诠释了河套文化的形成过程和人文精神。截至目前,我市有国家级非遗项目4个、自治区级44项、市级303项、旗县级352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人、自治区级55人、市级413人、旗县级700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自治区级13个、市级27个;全国非遗旅游街区1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自治区级传统工艺工作站1个、非遗就业工坊2个、非遗旅游体验基地1个、非遗特色街区2个、非遗特色村镇2个、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3个、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18项;市级非遗传习所21个、非遗传承基地23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6个、非遗研修研习培训基地9个。全国各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较多且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均有涉及,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基层等方式深入调研论证,遵循上位法依据,确保法律支撑。在内容上突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办法,从细化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明确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加强评估监管、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明确管理制度,使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位法为立法指导,同时借鉴其他城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针对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实际来提出《办法》,具有可行性。

(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核心,承担着传承传统文化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双重任务。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上位法是站在全国、全自治区的高度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具体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市级传承人实际考评细则、利用与发展方式涉及不多。我市暂未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和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问题未做详细规定,难以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推进《办法》顺利出台,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于3月12日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市级非遗传承人进行摸底调研,针对基本情况、认定、管理、扶持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办法》初稿。

二是专家论证。6月20日,由市文旅广局副局长李福利主持,公共文化科(非遗科)科长刘晨耘、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小飞列席,邀请了来自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代表、相关非遗类共9位专家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会后,我们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时间节点安排,从7月17日开始,市文旅广局在单位官网上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印发征求意见函,向各旗县、市直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传承人征求意见建议。

四是上会研究并印发。按照各级各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传承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修改,由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呈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扶持、评估、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后附《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内容涉及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承担的职责、绩效评估、日常管理等具体责任规定。

(一)认定。《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评审的程序、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二)扶持。《办法》中明确了市级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旗县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传承人扶持的具体内容及对评估合格的市级传承人给予传习补助经费。

      (三)管理。《办法》就市级非遗传承人日常管理进行了补充性的说明。为了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对市级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明确了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的认定,并就指标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指导具体评估工作操作性更强。


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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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10-08 15:58

信息来源: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常态化管理,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作说明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

巴彦淖尔市是河套文化的发祥地和重要传承地之一。在这片区域生活的各族群众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彰显出自然与文化和谐共生,诠释了河套文化的形成过程和人文精神。截至目前,我市有国家级非遗项目4个、自治区级44项、市级303项、旗县级352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人、自治区级55人、市级413人、旗县级700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自治区级13个、市级27个;全国非遗旅游街区1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自治区级传统工艺工作站1个、非遗就业工坊2个、非遗旅游体验基地1个、非遗特色街区2个、非遗特色村镇2个、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3个、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18项;市级非遗传习所21个、非遗传承基地23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6个、非遗研修研习培训基地9个。全国各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较多且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均有涉及,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基层等方式深入调研论证,遵循上位法依据,确保法律支撑。在内容上突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办法,从细化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明确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加强评估监管、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明确管理制度,使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位法为立法指导,同时借鉴其他城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针对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实际来提出《办法》,具有可行性。

(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核心,承担着传承传统文化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双重任务。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上位法是站在全国、全自治区的高度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具体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市级传承人实际考评细则、利用与发展方式涉及不多。我市暂未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和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问题未做详细规定,难以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利用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推进《办法》顺利出台,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于3月12日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市级非遗传承人进行摸底调研,针对基本情况、认定、管理、扶持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办法》初稿。

二是专家论证。6月20日,由市文旅广局副局长李福利主持,公共文化科(非遗科)科长刘晨耘、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小飞列席,邀请了来自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代表、相关非遗类共9位专家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会后,我们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时间节点安排,从7月17日开始,市文旅广局在单位官网上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印发征求意见函,向各旗县、市直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传承人征求意见建议。

四是上会研究并印发。按照各级各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传承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修改,由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呈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认定、扶持、评估、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后附《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内容涉及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承担的职责、绩效评估、日常管理等具体责任规定。

(一)认定。《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评审的程序、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二)扶持。《办法》中明确了市级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旗县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传承人扶持的具体内容及对评估合格的市级传承人给予传习补助经费。

      (三)管理。《办法》就市级非遗传承人日常管理进行了补充性的说明。为了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对市级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明确了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的认定,并就指标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指导具体评估工作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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