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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发布日期:2023-02-17 来源:

依申请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1申请材料(如材料中有可容缺材料请标明):一、博物馆设立申请表(见范本)

二、博物馆章程草案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章程应同时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博物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馆舍所有权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或使用权文件

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文件;馆舍要求: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50%,不低于400平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等,并适宜对外开放。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面积可适当放宽。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四、藏品总况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藏品总况概述(藏品是否成系列、是否能够组成一个或多个主题的展览);藏品目录应包括藏品的总账号、名称、年代、质地、来源等内容;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凭证、捐赠凭证、调拨凭证等)或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取得藏品的方式,不能提供凭证的原因,并承诺对说明文字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需提供上级单位年度经费拨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注册资金(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证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书。此外,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物馆,还应提供企业纳税凭证,以及建立博物馆并每年投入资金的决议文件或是会议记录等。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民营企业作为申办者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的需提交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博物馆必须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年龄小于70岁;并且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博物馆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或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博物馆应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博物馆从业经验。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资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申请设立博物馆,需提交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数量、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设置等;同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以及从业简历和业绩专长等。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材料

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或职称证复印件、从业简历及业绩专长。

九、陈列展览方案

包括展陈大纲及形式设计图。基本陈列大纲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级标题(陈列展览总题目),前言(概述整个陈列展览内容的文字),序厅陈列文物或辅助展品,二级标题(即各部分标题,按顺序分别撰写,一般陈列展览只设二级标题,也可根据陈列展览内容需要设计三级、四级标题),“二级标题”下陈列的文物或辅助展品(按顺序分不同部分撰写),陈列展览的结束语。

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博物馆无需消防备案,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文件,但需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十一、承诺书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抽逃资金承诺书

十二、其他

宣传部门出具的意识形态审核意见;

民委出具的相关蒙古文审核意见;

涉及历史内容的需史志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办理流程(参照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办事指南第252627期中的办理流程进行编辑)                  

  受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结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提供周末不打烊服务(如提供写详细时间,不提供写无):无

6办理地点(如此事项市、区两级通办,请把市、区的办理地址都写上):临河区五一街文博中心AG005

7、咨询电话:04788705993

8、特殊要求:无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蒙ICP备19004423号
网站标识码:1508000039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28
地址:临河区五一街文博中心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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