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方式,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文化旅游市场环境,根据巴彦淖尔市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全市从事文化旅游市场产品经营、发行、销售、生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抽查比例和频次
1.每季抽查比例不超过15%,每两个月不低于1次;
2.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行为高发时段和多发地区等,提高抽查频次;
3.对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对象名录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抽查当年不少于3次;
4.对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随时进行检查。
三、抽查时间
2023年2月10日-2023年12月31日
四、抽查检查事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是否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监督检查。
4.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5.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监督检查。
6.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7.是否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监督检查。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监督检查。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监督检查。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监督检查。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是否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监督检查。
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监督检查。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14.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监督检查。
1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违规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监督检查。
(二)娱乐场所
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的检查。
2.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检查。
3.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检查。
4.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歌系统的检查。
5.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检查。
6.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检查。
(三)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1.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是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2.是否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监督检查。
3.是否在艺术品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4.是否按规定表明商品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
5.是否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监督检查
6.是否存在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2.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
3.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监督检查。
4.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监督检查。
5.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监督检查。
6.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监督检查。
7.是否存在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
8.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9.是否存在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监督检查。
10.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监督检查。
(五)旅行社
1.旅行社是否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是否够两年,或者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是否存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监督检查。
3.是否存在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监督检查。
4.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监督检查。
5.是否存在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监督检查。
6.是否存在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是否存在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监督检查。
8.是否存在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监督检查。
9.是否存在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监督检查。
10.是否存在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监督检查。
11.是否存在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监督检查。
12.是否存在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监督检查。
13.是否存在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监督检查。
14.是否存在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监督检查。
15.是否存在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监督检查。
16.是否存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监督检查。
17.是否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监督检查。
18.是否存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监督检查。
19.是否存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监督检查。
20.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
21.是否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监督检查。
22.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监督检查。
23.是否存在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监督检查。
24.对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监督检查。
25.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监督检查。
26.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监督检查。
27.是否存在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监督检查。
28.是否存在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监督检查。
29.是否存在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30.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监督检查。
31.是否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监督检查。
32.是否存在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
33.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监督检查。
34.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监督检查。
35.是否存在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36.是否存在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监督检查。
37.是否存在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8.是否存在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检查。
39.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监督检查。
40.是否存在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41.是否存在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2.是否存在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监督检查。
43.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旅游景区
1.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监督检查。
2.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要求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抽取检查事项,按照要求严格执法。检查完毕后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协同监管平台。
附件:1.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随机抽查事项目录
2.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2023年度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