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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发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巴彦淖尔文旅 访问量: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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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12日,磴口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巴彦淖尔市某旅行社磴口营业部在完成网上备案登记后,未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明。

【处理依据】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自治区文旅执法裁量相关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

【处理结果】综合案件情节,当事人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严守法律底线。统一执法裁量尺度,切实防止法律规定流于形式。二是督促经营主体健全内部合规体系。理顺资质管理环节,补齐备案材料留存、对外公示等管理短板,杜绝完成备案却不亮证的问题。三是防控衍生经营风险。督促落实亮证要求,减少游客因备案信息不透明质疑经营资质的情况,降低因主体身份认定不清引发的服务纠纷。四是优化文旅行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刚柔并济开展执法工作,对初次违法、现场整改到位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依法不予处罚,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避免对存在轻微问题的中小微企业过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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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发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4 10:51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文旅

案例: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12日,磴口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巴彦淖尔市某旅行社磴口营业部在完成网上备案登记后,未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明。

【处理依据】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自治区文旅执法裁量相关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

【处理结果】综合案件情节,当事人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严守法律底线。统一执法裁量尺度,切实防止法律规定流于形式。二是督促经营主体健全内部合规体系。理顺资质管理环节,补齐备案材料留存、对外公示等管理短板,杜绝完成备案却不亮证的问题。三是防控衍生经营风险。督促落实亮证要求,减少游客因备案信息不透明质疑经营资质的情况,降低因主体身份认定不清引发的服务纠纷。四是优化文旅行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刚柔并济开展执法工作,对初次违法、现场整改到位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依法不予处罚,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避免对存在轻微问题的中小微企业过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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