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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巴彦淖尔通报2起旅游市场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 访问量: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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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有序开展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通报2起旅游市场违法案例,提醒广大涉旅经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1:旅行社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日,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查实,发现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乌某,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处理依据】 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上述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 综合本案案情,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乌某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经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典型意义】破除认知误区‌:明确资质公示是不可忽视的基础合规要求,传递“基础合规无小事”的监管信号,从源头减少因资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警示旅行社需安排专人管理资质证件,定期开展自查,规范公示流程,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出现合规漏洞。践行包容审慎‌:对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情形作出免罚决定,体现“抓早抓小”的监管理念,为企业预留纠错空间,助力优化文旅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让游客可直观核验经营主体资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因资质信息不透明产生旅游消费风险。

    案例2: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 年 7 月 13 日,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查实,发现当事人乌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处理依据】 当事人乌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 综合本案案情,当事人乌某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乌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一是‌明确执业红线‌:通过以案释法,清晰告知社会公众导游执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私揽业务属于明确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黑导”存量。二是‌整治市场乱象‌:精准打击闲散无证人员违规带团的行为,填补监管盲区,避免无证导游引发的强制消费、服务缩水、安全风险等问题,保障游客权益。三是‌维护行业公平‌:打击逃避监管的“黑导”,避免其以低成本恶意抢客,保护正规持证导游和合规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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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通报2起旅游市场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2 10:15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有序开展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通报2起旅游市场违法案例,提醒广大涉旅经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1:旅行社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日,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查实,发现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乌某,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处理依据】 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上述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 综合本案案情,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乌某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经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内蒙古乌拉特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典型意义】破除认知误区‌:明确资质公示是不可忽视的基础合规要求,传递“基础合规无小事”的监管信号,从源头减少因资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警示旅行社需安排专人管理资质证件,定期开展自查,规范公示流程,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出现合规漏洞。践行包容审慎‌:对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情形作出免罚决定,体现“抓早抓小”的监管理念,为企业预留纠错空间,助力优化文旅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让游客可直观核验经营主体资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因资质信息不透明产生旅游消费风险。

    案例2: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 年 7 月 13 日,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查实,发现当事人乌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处理依据】 当事人乌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 综合本案案情,当事人乌某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乌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一是‌明确执业红线‌:通过以案释法,清晰告知社会公众导游执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私揽业务属于明确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黑导”存量。二是‌整治市场乱象‌:精准打击闲散无证人员违规带团的行为,填补监管盲区,避免无证导游引发的强制消费、服务缩水、安全风险等问题,保障游客权益。三是‌维护行业公平‌:打击逃避监管的“黑导”,避免其以低成本恶意抢客,保护正规持证导游和合规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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